注册商标_“SRD”商标撤销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0912596号“SRD”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722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博德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联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上海思尔达科学仪器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10912596号“SRD”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23392号决定,于2019年09月18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原撤销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交的使用证据有效,该商标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未在2016年2月1日至2019年1月31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对复审商标进行有效的使用。请求将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交予申请人质证。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可以证明复审商标一直在使用,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原件)
      1. 产品测试软件界面截图;
      2. 买卖合同、产品技术协议及对应的发票;
      3. 宣传彩页等。
      为了进一步查明案件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撤三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经核对,该阶段证据与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的证据基本一致。
      针对被申请人答辩理由,申请人提出如下质证意见:被申请人提供的证据多为自制证据,且多数证据未显示时间,未显示复审商标。且申请人在上海税务局发票认证平台查询未查到此编号发票。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无法形成完整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使用商品上的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审理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2年5月14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3年8月21日核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粘度仪等商品上,现为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于2019年2月1日以复审商标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为由向我局提出撤销申请。
      我局认为,本案焦点问题为被申请人在指定期间是否在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商品上在中国对其进行了真实、合法、有效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证据1、3为自制证据,未显示证据形成时间,且无其他证据佐证的情况下,真实性及具体形成时间难以确认。证据2中合同和协议及所对应的发票中未显示本案复审商标。综上,在案证据不能证明复审商标在指定期间在复审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地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玉红
    李娇娜
    曹娜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