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89392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057号
申请人:朱新和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89392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所独创,具有独特含义,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5730706号“图形”商标、第5112709号“HOPEFULL GRAND HOTEL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引证商标二期满未续展,权利状态尚不明确。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因期满未续展,已丧失商标专用权。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黄金;首饰盒;首饰包”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贵重金属合金”等商品在功能用途、销售渠道、销售场所及消费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 珠宝首饰;玉雕首饰;翡翠;黄琥珀首饰;珍珠(珠宝);银制工艺品;金刚石”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鉴于引证商标二已无效,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 珠宝首饰;玉雕首饰;翡翠;黄琥珀首饰;珍珠(珠宝);银制工艺品;金刚石”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