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商标使用_“优值信”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0602996号“优值信”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672号

       

      申请人:优信互联(北京)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三友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优值信汽车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8日对第20602996号“优值信”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6613373号“优信”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存在商业往来,被申请人是申请人的经销商。三、被申请人与申请人为同行业从业者,拥有共同的消费群体,被申请人的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主观恶意明显,会造成消费者的混淆,损害他人在先权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五条第二款、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及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光盘):
      1、申请人及其业务简介、所获荣誉及美国上市证据;
      2、申请人关联企业证明文件及全国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的信息;
      3、优信二手车平台成交记录;
      4、优信二手车广告宣传资料;
      5、民事判决书;
      6、优信金融品牌宣传使用资料;
      7、优信拍品牌宣传使用资料;
      8、中国二手车电子商务行业研究报告、白皮书;
      9、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0、商标使用授权书、服务合同、被申请人相关资料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07月11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于2019年01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为零售目的在通讯媒体上展示商品;商业管理辅助;商业评估;商业研究;商业专业咨询;市场分析;替他人推销;拍卖;商业中介服务;为消费者提供商业信息和建议(消费者建议机构);为商品和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已初步审定并公告,现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核定使用在第35类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等服务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我局认为,争议商标“优值信”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优信”,两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商业管理辅助、替他人推销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广告、通过网站提供商业信息、为商品或服务的买卖双方提供在线市场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并存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鉴于我局已依据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对申请人商标权利予以保护,故本案不再适用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二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等理由均缺乏充分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部分成立。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2019《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