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APMMONACO”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870183号“APMMONACO”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791号

       

      申请人:APM(摩纳哥)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华进联合专利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870183号“APMMONACO”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065274号商标、第5437878号商标、第1786346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均被提起撤销申请,恳请暂缓审理。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知名度。“MONACO”于中国公众并不十分熟悉,相关公众不会将其与国名联系,且申请人在多个类别上注册一系列“APM MONACO”商标。申请人所属国是摩纳哥,“MONACO”仅是真实表示申请人所属国的作用。申请人在摩纳哥已经注册“APM MONACO”商标。类似情况的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证据、商标注册证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仍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显著识别部分之一“APM”与引证商标一至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若并存使用于上述服务上,易导致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具有与引证商标相区分的显著性。
      申请商标包含英文“MONACO”,“MONACO”为摩纳哥国名,“MONACO”字体与“APM”字体相同,并未起到表示所属国的作用,申请商标作为一个整体与摩纳哥国名近似,故申请商标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证显示的商标与本案申请商标并非相同商标,故上述证据不能证明申请商标的注册已获得摩纳哥政府的同意。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主张的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婷婷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