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BERLINGERHAUS”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05974号“BERLINGERHAU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6302号

       

      申请人:广州欧格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市创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5974号“BERLINGERHAU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字母“BERLINGERHAUS ”构成,整体与公众知晓的“BERLIN(柏林)”有所区别,用在指定商品上,不致使公众产生误认,未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第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孟伊娜
    胡振林
    庞敏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