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4554358号“雅涛牛仔 ARTAO JEANS
COUR AGEOUS SOUL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671号
申请人:耀新创建(香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普信世纪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深圳市雅涛贸易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5月28日对第14554358号“雅涛牛仔 ARTAO JEANS COUR AGEOUS SOUL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争议商标与申请人的第14412900号“POLO CLUB BEVERLY HILLS及图”商标、第2024282号“POLO CLUB BEVERLY HILLS及图”商标、第972350号“POLO CLUB BEVERLY HILLS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被申请人的行为主观恶意明显,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会造成消费者的误认,损害申请人的利益。综上,依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第三十条及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请求宣告争议商标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复印件):
1、各网站对“POLO CLUB BEVERLY HILLS及图”品牌的简介及产品销售页面;
2、《类似商品和服务区分表》摘页;
3、被申请人名下其他商标信息及相关决定书等。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
1、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4年05月23日申请注册,经异议、不予注册复审于2019年03月21日核定使用在第26类“皮带扣;纽扣;拉链;衣服装饰品;发束;服装垫肩;装饰徽章(扣);衣服饰边”商品上。
2、在争议商标申请日前,引证商标一在先申请尚未初步审定,引证商标二、三已获准注册,现均为申请人名下有效注册商标,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在第26类针、人造花商品上,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在第25类服装、鞋、帽商品上,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在第14类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等商品上。
上述事实由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本案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申请人主张的《商标法》第七条第一款为商标注册的总则性规定,我局将依据当事人理由、查明事实及《商标法》的具体规定对本案进行审理。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根据我局查明事实,本案应属于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的审理范围。我局认为,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皮带扣等商品分别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核定使用的针、服装、贵重金属及其合金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故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三未构成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在案主张的其他商标相关资料与本案无直接关联性,难以作为本案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的当然依据。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2019年《商标法》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宋张明
安蕾
杨乐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