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708395号“云杉世界”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539号
申请人:北京云杉世界信息技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天驰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708395号“云杉世界”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1424186号“云世界及图”商标、第10757671号“云世界及图”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二提起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申请,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我局审理时,引证商标二为有效的在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云杉世界”与引证商标一、二的文字“云世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均相近,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探测器”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仪表元件和仪表专用材料”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一、二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