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稀有米沁州黄”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44246号“稀有米沁州黄”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43号

       

      申请人:阿尔山市稀好饮品水资源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赤叶知识产权(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44246号“稀有米沁州黄”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没有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已有类似情形商标已获准注册,根据审查标准一致性原则,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稀好米沁州黄”组成,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品质等特点产生误认,申请商标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事实,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