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846463号“HYUNDAI SELECTION”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33号
申请人:现代自动车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铸成联合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846463号“HYUNDAI SELECTION”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425528号“HYUNDAI”商标、第13999348号“HYUNDAI”商标、第16260098号“HYUNDAI”商标、第3331681号“HYUNDAI”商标、第15136910号“HYUNDAI”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四、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此外,引证商标一至五所有人已出具商标共存同意书,申请人请求暂缓审理本案,并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申请人并未提交任何有关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共存的资料。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五在字母构成、整体印象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可下载的手机应用软件、汽车导航装置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至五核定使用的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相同或类似商品,以上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易使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