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7288950 - 商评字[2020]第0000086837号 - 申请人:深圳市永安堂医药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88950号“永安大药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837号

       

      申请人:深圳市永安堂医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深圳市商协商标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88950号“永安大药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592424号商标、第1267385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第27842938号商标、第28085330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三、四)已被驳回。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三在张贴广告等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被驳回,引证商标四处于驳回复审程序中,仍为在先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申请商标复审指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二、四指定使用的服务分别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均包含显著识别文字“永安”,使用于类似服务易使消费者混淆,或以为双方存在某种联系,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