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26014010号“SUNWIDEGAS1C ”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252号
申请人:卡西欧计算机株式会社
委托代理人:广州恒勤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广州星威电子实业有限公司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5日对第26014010号“SUNWIDEGAS1C AZHONG PREEMINENT TECH”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是电子计算器产品的世界知名品牌,经过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在中国市场具有很高的知名度,其“CASIO”商标在“电子计算器”商品上曾在评审程序中予以保护。争议商标与申请人在先注册的第99706号、第514813号、第3563061号、第4669517号“CASIO”商标(以下统称引证商标)构成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被申请人具有明显的抄袭摹仿恶意,违背诚实信用原则,扰乱了商标注册管理秩序。综上,根据《商标法》第七条、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的规定,请求对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
1、争议商标、各引证商标信息;
2、CASIO的翻译;
3、第3792784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4、申请人相关介绍及部分荣誉;
5、互联网关于CASIO品牌的市场排名;
6、关于申请人公益活动和赞助活动的媒体报道;
7、申请人销售网络、网上旗舰店信息、产品技术介绍;
8、2011-2014产品目录;
9、日本有名商标集、日本商标名年鉴;
10、各地教材编委会、教育主管部分推荐申请人产品的文件、通知;
11、申请人关联公司财务审计报告;
12、国家图书馆检索报告;
13、申请人产品被侵权及申请人维权的相关报道;
14、被申请人工商登记信息、商标注册信息、商标对比表;
15、被申请人阿里巴巴网店展示产品图片、工商部分查处资料等。
被申请人在我局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1、争议商标于2017年8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于2018年10月21日获准注册,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池充电器;电传真设备;计算机软件(已录制);计算机外围设备;计算器;扫描仪(数据处理设备);摄像机;数据处理设备;眼镜;与计算机连用的打印机”商品上,专用权至2028年10月20日。
2、引证商标所有人均为本案申请人,其申请注册日期、核准注册日期均早于争议商标,核定使用在第9类“电子计算器;幻灯设备;电池”等商品上。至本案审理时止,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3、申请人第99706号“CASIO”商标在“电子计算器”商品上曾在评审程序中被予以保护。
4、被申请人除本案争议商标外,还多次申请注册了“CITITON”、“喜亿通CITITON”、“西铁通”、“CLTIZIEIV”、“SHXKP”、“CITIKING”、“QAS1C AZHONGPREEMINENTTECH”、“GAS1Q AZHONGPREEMINENTTECH”等近百件商标。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原则,本案的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商标法》第七条为原则性条款,其相关精神已体现在《商标法》的具体条款中,我局将按照当事人具体理由及在案证据依据《商标法》的具体条款进行审理。本案的焦点可归纳为:一、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从而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一,争议商标核定使用的“计算机软件(已录制)”等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电子计算器”等商品在功能用途、消费渠道、销售对象等方面相同、相近或具有较强的关联性,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争议商标主体识别部分包含“CAS1C”与引证商标在字母构成、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同时考虑到申请人的引证商标具有一定的独创性,且“CASIO”商标在“电子计算器”商品上具有较高知名度。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共同注册和使用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易使消费者认为双方商标所标示的商品来源于同一市场主体或之间存在某种特定关联性,从而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条的规定。
关于焦点问题二,申请人引证商标“CASIO”独创性较高,争议商标与引证商标在表现形式、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难谓巧合。且除争议商标外,被申请人还多次申请注册了“CITITON”、“喜亿通CITITON”、“西铁通”、“CLTIZIEIV”、“SHXKP”、“CITIKING”、“QAS1C AZHONGPREEMINENTTECH”、“GAS1Q AZHONGPREEMINENTTECH”等商标与他人知名品牌相同或相近。被申请人上述行为违反了诚实信用原则,难谓正当。该行为不仅扰乱了商标注册秩序,而且损害了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已违反了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四十六条、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二款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无效宣告。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铁峰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