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ALR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619494号“ALR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21号

       

      申请人:东莞市松晋光电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智企达知识产权代理(北京)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619494号“ALR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并未直接表示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申请商标经宣传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形成了唯一对应关系。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设计理念、公司招牌、产品照片、产品电子目录、相关网站网址及截图、标签、认证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ALRAY”可译为“铁铬镍耐热合金”,将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容易被消费者识别为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的描述性用语,因而难以起到区分商品来源的作用,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已构成《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规定的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
      依照《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