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5000436号“天邻缘及图”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289号
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厦门天邻缘电子商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福建省龙格知识产权事务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应启
申请人因第15000436号“天邻缘及图”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9739号决定,于2019年06月12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撤销程序作出的决定认为,申请人提交的其在2015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使用复审商标的证据材料无效,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在指定期间从未间断过在核定使用商品上使用复审商标,请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的规定,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证据(均为复印件):1、商标许可授权书;2、预付款申请单;3、增值税专用发票;4、产品订单;5、产品照片。
为进一步查明事实,我局调取了被申请人在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程序中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材料,经核实,与评审证据一致。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被邮局退回,我局通过《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申请人于2014年6月26日向我局提出注册申请,于2015年8月7日核准注册并公告,核定使用在第16类纸、笔记本、印刷出版物、宣传画、订书机、文具、墨水、文具或家用胶带、绘画仪器、绘画材料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5年8月6日。
上述事实由相关商标档案在案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复审商标使用指定期间早于2019年11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的《商标法》,相关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的《商标法》。本案焦点问题是复审商标在2015年8月9日至2018年8月8日期间是否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本案中,申请人证据1商标许可授权书仅可证明在指定期间内,申请人授权三家企业(分别简称为厦门企业、上海企业、福州企业)生产或加工带有复审商标的文具,不能证明存在对带有复审商标商品的实际生产、销售行为。证据2预付款申请单、证据3发票体现的是被授权许可人之间“特步儿童文具套装”商品的加工制作关系,均未显示复审商标,仅凭上述证据不足以证明上述产品已进入市场流通领域。证据4形成日期不在指定期间内,且系单方自制证据,亦未显示复审商标,不足以证明其为复审商标的使用。证据5系单方自制证据,证明力较弱,形成时间及真实性难以认定。综上,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无法形成完整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其全部核定商品上进行了公开、真实、合法的商业使用。
依照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孙红
高源
李焱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