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野青稞”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360177号“野青稞”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31号

       

      申请人:海鸟城实业(上海)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慷忱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60177号“野青稞”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具有区分服务来源的作用,故申请商标并未违反《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已有与本案情形相类似的商标获得注册,故申请商标亦应被予以初步审定。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野青稞”作为商标指定使用在计算机网络上的广告宣传;计算机网络上的在线广告等服务上,并未直接表示上述服务的内容等特点,尚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