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TECTR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72579号“TECTR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841号

       

      申请人:TECTRAN MFG.INC.
      委托代理人:北京立方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72579号“TECTR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商标驳回通知书》引证了第6835671号商标、第5108620号商标、第9352736号商标、第6393184号商标、国际注册第1352773号商标、第639318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六)作为本案引证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四、六正在办理转让手续。引证商标三、四已经共存,依据相同的审查标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亦可以共存。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有道词典关于申请商标释义的网页打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四、六经核准已转让给申请人,引证商标四、六权利人与申请人已为同一主体。
      经复审认为,在第7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四与申请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四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热电偶、磁传感器以外的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分别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的文字部分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热电偶、磁传感器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五核定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五在此部分商品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
      在第12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六与申请商标已为同一主体所有,故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另,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在类似商品上已足以与引证商标一、二、三、五相区分。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热电偶、磁传感器商品和第12类全部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7类全部复审商品和第9类其余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