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号:34340444 -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27号 -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340444号“贝壳找房大平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27号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340444号“贝壳找房大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7471963号“服务家及图”商标、国际注册第977610号“SHELL”)”商标、第15742498号“贝壳云 SHELLCLOUD”商标、第20444338号“CONCH”商标、第30333560号“贝壳亲子”商标、第31646827号“贝壳优品”商标、第23385712号“贝壳宝”商标、第15658162号“银贝壳 SILVER SHELL”商标、第17851112号“金贝壳”商标、第11656478号“小贝壳”商标、第16396974号“贝壳社 BIOCLUB”商标、第19119602号“呀!贝壳 YABEIKE.COM”商标、第23393454号“贝壳号 BEIKEHAO.CN”商标、第24937571号“贝壳学堂”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四)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五经我局驳回复审决定予以驳回,该决定已生效。引证商标十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撤销,其所有人未在法定期限内向我局提交复审申请,该决定已生效,撤销公告刊登在第1659期《商标公告》上。
      经复审认为,引证商标五、十已无效,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六至九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