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425546号“贝壳找房大平台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9826号
申请人:德佑(天津)房地产经纪服务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元合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425546号“贝壳找房大平台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与驳回决定书中引证的第17088658号“金贝壳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相冲突的“搬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399674号“易巢易家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在整体外观、显著识别部分、呼叫、含义、视觉效果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明确放弃申请商标在“搬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故我局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已生效,基于此,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搬迁”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服务不类似,双方在非类似服务上共存未构成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搬迁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崔天恩
常兆莉
王训陶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