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229323号“岚调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568号
申请人:岚调(武汉)教育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高沃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229323号“岚调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19870078号图形商标、第6760308号图形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整体上尚可区分,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