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德龙翡翠”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80259号“德龙翡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582号

       

      申请人:泉州市辉煌珠宝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九鼎嘉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80259号“德龙翡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特的含义,不会引起消费者的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引证的第3405405号“龙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且在先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应当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的文字“德龙翡翠”完整包含了引证商标的文字“翡翠”,相关公众施以一般注意力难以区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已经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贵金属锭、表、贵金属合金”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项链(珠宝)”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不相近,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上述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其余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项链(珠宝)”等商品在商品的功能、用途等方面均相近,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商品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德龙翡翠”中含有“翡翠”,用在除“翡翠”以外的商品上,易造成消费者误认,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人未提交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与申请人形成了一一对应的关系,进而具备可注册性。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列举的有关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情形不同,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可以获得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颖雪
    黄会芳
    刘浩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