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商标使用_“ANDROIDPAY”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418410号“ANDROIDPAY”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095号

       

      申请人:天津中驰瑞银商贸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天津益清(北京)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18410号“ANDROIDPAY”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635600号“ANDROID”商标、第17635603号“ANDROID PAY”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二处于异议程序,依法不予受理,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在字母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标同时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消费者在隔离状态下施以一般注意力,易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复审理由不成立。
      另,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服务项目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