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457138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063号
申请人:立高食品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东名悦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457138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082337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差异明显,未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为开拓实体门店业务而自行设计,不是对他人商标的抄袭。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在先商标所获证书(复印件)。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咖啡馆;餐厅;流动饮食供应”等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饭店”等服务在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设计风格等方面相近,如共存于相同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相同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存在的可能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