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320369号“速绿”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161号
申请人:水一人科技发展有限责任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细软智谷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20369号“速绿”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杀菌剂;空气净化制剂;冰箱除味剂;兽医用制剂;杀虫剂;防蛀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申请商标与指定商品无任何关联,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528130号“绿速”商标、第17590032号“绿速”商标、第5121073号“速绿康”商标、第12757933号“VITE GREEN”商标、第37291813号“速绿通”商标、第37341825号“速绿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六依法已失效,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其余引证商标依法仍为在先合法有效商标。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杀菌剂;空气净化制剂;冰箱除味剂;兽医用制剂;杀虫剂;防蛀剂”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故上述商品在驳回通知书中业已生效,不再与引证商标三、五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四在文字构成、含义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上述商品用在类似商品上,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或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注册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