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46486号“艾欧斯 ALIO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072号
申请人:郑州市恋日智能家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河南众缘商标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46486号“艾欧斯 ALIO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同意放弃“熏香炉”商品。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185552号“艾欧斯 IGLOVES”商标、第34942678号“AIIOS 艾欧斯”商标、第14465164号“艾欧思AIOUSI”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状态未明确,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鉴于申请人主动放弃“熏香炉”商品,故该商品在我局驳回决定中业已生效,不再与引证商标二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三经撤销三年未使用,依法予以部分撤销。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核准使用的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三核准使用的商品不属于类似商品,予以初步审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熏香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