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359883号“四季趣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1080号
申请人:扬州立鑫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博爵知识产权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359883号“四季趣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独创性和显著性。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7297164号“四季茶”商标、第18278153号“四季寻茶 SIJIXUN TEA”商标、第37930991号“四季淳茶”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经申请人的使用已经具有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不会造成混淆误认。类申请人请求核准申请商标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宣传使用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期间,引证商标一、三依法予以驳回,故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系无其他构成要素纯中文商标,整体以普通印刷字体形式表现。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在文字构成、呼叫、排列顺序等方面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茶饮料”商品与引证商标二核准使用的“茶饮料”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与引证商标二已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另,申请商标中包含“茶”,作为商标使用在除“茶饮料”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不得作为商标使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银龙
孙侃华
李雅楠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