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鑫泰XINTAI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205252号“鑫泰XINTAI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99号

       

      申请人:温州鑫泰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浙江胜大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205252号“鑫泰XINTAI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426187号“鑫泰”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处于待删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放弃在“贮气囊;塑料条;塑料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在其余商品上,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8678800号“泰鑫”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15349537号“鑫泰宝Xintaibao”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在“半加工的丙烯酸树脂;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塑料焊丝;半加工合成树脂;半加工塑料物质;合成橡胶;乳胶(天然胶)”商品上的注册申请。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一经撤销复审程序依法予以维持注册,至本案审理时,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贮气囊;塑料条;塑料板”商品上的注册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我局予以认可,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商品上的注册申请我局予以驳回。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半加工的丙烯酸树脂;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塑料焊丝;半加工合成树脂;半加工塑料物质;合成橡胶;乳胶(天然胶)”商品上与各引证商标是否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进行评审。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的“贮气囊;建筑用塑料管”等商品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二、三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生橡胶或半成品橡胶”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呼叫、含义等方面相同,若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使相关公众对前述复审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在前述复审商品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了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刘双双
    徐辉
    田园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