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135402号“何金文”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887号
申请人:何伟胜
委托代理人:北京亿捷顺达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135402号“何金文”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由“何金文”三个汉字构成,属于一个臆造词,是申请人根据及经营理念独创的产品标识,“何金文”三个汉字作为一个整体,源自申请人父亲的姓名,因此,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已经具有商标的显著性,并便于识别功能,使得相关公众在看到申请商标的时候不会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何金文”身份证复印件作为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何金文”,为烈士英名录中载录烈士,该标志用作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产生不良社会影响,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胡钊铭
曲红阳
陈雪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