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62930号“MACEROZYME”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314号
申请人:KABUSHIKI KAISHA YAKULT HONSHA
委托代理人:北京市中咨律师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62930号“MACEROZYME”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为其首创的商业酶独创的商标品牌,无字典含义,没有直接描述申请商标指定商品的材料,具有区分申请商标不同产源的作用。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技术历史材料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MACEROZYME”可译为“离析酶”,其作为商标使用在指定商品上,直接表示了商品的构成材料等特点,违反了《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不得作为商标注册。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显著特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类复审商品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