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2775056号“一出好味”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688号
申请人:漯河乐佳食品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新知商标代理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2775056号“一出好味”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338354号“一枝好味”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近似商标,且引证商标已被提起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现引证商标权利状态不稳定,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商标经申请人实际使用已经取得了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查明:截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为在先有效的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一出好味”与引证商标“一枝好味”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食盐;调味品;食用芳香剂;香辛料;食品用香料(含醚香料和香精油除外);制饮料用草本调味品(香精油除外)”商品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除香精油外的调味品”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未提供证据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具有知名度并且足以与引证商标相区分。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