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350934号“智能定制 码尚开始”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671号
申请人:上海衣页信息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独角仙知识产权服务(上海)事务所(有限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350934号“智能定制 码尚开始”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中“智能定制”部分的专用权,申请人申请的“码尚开始”在第40类商标已被核准初审公告,足以证明申请商标除“智能定制”部分外的“码尚开始”部分具有显著性。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立思考,具有独特的予以,经过长期广泛的宣传推广,具有市场知名度、诚信度和美誉度及一定的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形成一一对应关系,具有显著性,便于消费者识别。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4744026号“码尚”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码尚开始”商标的初审公告;衣页公司主营业务介绍;“智能定制 码尚开始”app截图;“智能定制 码尚开始”百度搜索结果;引证商标所有人信息。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装制作;服装定制;服装修改;布料剪裁;刺绣;皮革加工”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全部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在上述六项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纺织品精加工;织物定型处理;布料边饰处理;染色”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纺织品精加工”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完整包含引证商标“码尚”,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且整体含义不易区分,共存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与引证商标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智能定制 码尚开始”为纯文字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复审服务上,易被理解为普通广告用语,不易被认知为区分服务来源的标志,缺乏商标应有的显著特征。即使申请人愿意放弃文字部分“智能定制”的专用权,相关公众依然易将其视为申请商标的构成要素,对申请商标整体加以识别。因此,申请商标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所指之情形。申请人提供的证据不足以支持其主张。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