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N NOOGO诺果”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576816号“N NOOGO诺果”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880号

       

      申请人:广州市科立诺环保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骏思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576816号“N NOOGO诺果”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192601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整体构成、含义、呼叫、外观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商标获准注册,根据商标审查一致原则,申请商标也应获准注册。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