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国诚永隆GUO CHENG YONG L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985848号“国诚永隆GUO CHENG YONG

    LONG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0878号

       

      申请人:国诚永隆(北京)实业发展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世纪鼎力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985848号“国诚永隆GUO CHENG YONG LONG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4207490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商标构成、整体外观、商标含义、商标识别及呼叫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系申请人独创,具有独特的含义与设计理念。申请商标经申请人长期宣传推广,在销售服务区域具有较高的知名度,与申请人之间形成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立足于我国《商标法》的基本原则,申请商标不与任何商标存在冲突,并具有显著性和识别性,申请商标正常合法的注册理应获得保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整体外观、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