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761186号图形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406号
申请人:诚伯信息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广州国春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761186号图形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697048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在设计构思、设计要点、整体视觉效果等方面差异明显,不会导致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和误认,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结合自身经营特点自行创造的独特标志,本身具有鲜明的独创性和显著性,经申请人长期使用已具有广泛的知名度,不会造成消费者混淆误认。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核定使用的“信息传送”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在图形构成要素、外观等方面相近且不易区分,若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