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战虎”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99908号“战虎”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374号

       

      申请人:佛山朕华照明材料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贵都商标代理事务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99908号“战虎”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5230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已被提起因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注册申请,且贵局已作出准予撤销的决定,该商标已无效,不再是本案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的自主品牌,具有独特的设计理念,是申请人出于对自主知识产权保护的善意目的。综上,申请人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打印件):引证商标撤销决定等。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已被撤销,该决定已生效,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之间的商标权利冲突现已不存在。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王瑞瑾
    李晶
    陈雪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