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牛鼎天NIUDINGTIAN及图”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43548号“牛鼎天NIUDINGTIAN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820号

       

      申请人:厦门良香食品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43548号“牛鼎天NIUDINGTIAN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第37306219号商标已在商标注册申请中被驳回,现驳回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第37306219号商标未获准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与第8329597号商标、第21250953号商标、第10274991号商标、第9348779号商标、第34787592号商标在文字构成、呼叫、整体外观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