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印象天目”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4607736号“印象天目”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7317号

       

      申请人:尹莺
      委托代理人:北京尤为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4607736号“印象天目”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871743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在撤销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申请中被撤销注册,撤销决定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鉴于引证商标一被撤销注册,故其不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6153936号商标、第6429928号商标、第6515607号商标、第14639580号商标、第15781129号商标、第21632263号商标、第21927083号商标、第2319941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二、三、四、五、六、七、八、九)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李世恒
    张丁萍
    李淑维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