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056470号“竹海森林跑鸡及图”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411号
申请人:宣城竹海森林生态农业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快车道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056470号“竹海森林跑鸡及图”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3764110号“竹森林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7780647号“臻格林 Z GELIN 100%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21995160号“俏凤鲜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第6995234号“贺氏大山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四)、第8668211号“鲤溪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五)、第19271579号“太豪七 烧鸡 ROAST CHICKEN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六)、第4998291号图形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七)不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鸡肉”以外的商品不会造成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整体尚可区分,共存不致引起消费者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七未构成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作为商标使用在其指定的除“鸡肉”以外的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原料等特点产生误认,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的标识。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列举的其他商标获准注册的情形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当然依据。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鸡肉”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郑星笛
邢妍
王继红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