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95821号“韩洁儿茶素”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84号
申请人:尤妮佳股份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华诚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95821号“韩洁儿茶素”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强的显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特点产生误认。“儿茶素”系化学领域专业词汇,其含义并非为普通消费者所熟知。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人放弃“儿茶素”在指定商品上的专用权。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使用已为相关公众广为知晓。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儿茶素”百度百科页面、相关商标驳回通知书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中“儿茶素”使用在指定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成分、功能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虽然申请人声明放弃申请商标中“儿茶素”文字的专用权,但对于消费者而言仍会将该文字作为申请商标的重要组成部分加以识别,不能成为申请商标应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
依照《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