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费朗迪FERRANDI”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31809号“费朗迪FERRANDI”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845号

       

      申请人:法国巴黎工商业联合会
      委托代理人:中国国际贸易促进委员会专利商标事务所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31809号“费朗迪FERRANDI”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1235278号商标、第15848638号商标、第15873956号商标、第15848936号商标、第4598416号商标、第15842303号商标、第17947696号商标、第15842442号商标、第15842515号商标、第8796058号商标、第17948475号商标、第4598420号商标、第4598421号商标、第13133554号商标、第4598422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五)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十一、十二已经在类似服务上共存,依据审查一致的原则,申请商标亦应被准予与引证商标五、十二、十三、十五共存。申请人已对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八、九、十、十四提起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的撤销申请,已对引证商标七、十一提起无效宣告申请,且正与引证商标五、十二、十三、十五的所有人联系同意书,恳请暂缓审理本案。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及其“FERRANDI”品牌的介绍、撤销决定复印件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二、三、四、六、八、九、十因连续三年未使用予以撤销,引证商标七、十一已在无效宣告程序中予以无效宣告,现撤销决定和无效宣告裁定已生效。引证商标一处于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不使用撤销审理程序中,引证商标十四处于撤销复审程序中,引证商标一、十四仍为在先有效注册商标。申请人未提交与引证商标五、十二、十三、十五的同意书。
      经复审认为,在第9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11、16、21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二、三、四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二、三、四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24类商品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商品与引证商标五核定使用的商品构成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同时在上述商品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29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六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六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0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七已被无效宣告,引证商标八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七、八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2类商品上,鉴于引证商标九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九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
      在第35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十已被撤销,故引证商标十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寻找赞助,烹饪产品零售服务”属于在中国不予接受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在第41类服务上,鉴于引证商标十一已被无效宣告,故引证商标十一不构成申请商标申请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教育;提供培训;有关烹饪、酒店、餐饮和美食、糕点以及室内装饰和布置领域的机构和教育服务、研究所和学校;娱乐;娱乐或教育信息;休闲服务;学校(教育);文体活动;演出座位预订;组织演出;提供卡拉OK服务;音乐厅;游乐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博彩、游戏;马戏场;迪斯科舞厅;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选美竞赛、烹饪竞赛;组织和安排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为业余爱好者和专业人士组织专家讨论会、实践培训(示范);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除“教育;提供培训;有关烹饪、酒店、餐饮和美食、糕点以及室内装饰和布置领域的机构和教育服务、研究所和学校;娱乐;娱乐或教育信息;休闲服务;学校(教育);文体活动;演出座位预订;组织演出;提供卡拉OK服务;音乐厅;游乐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博彩、游戏;马戏场;迪斯科舞厅;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选美竞赛、烹饪竞赛;组织和安排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为业余爱好者和专业人士组织专家讨论会、实践培训(示范);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以外的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二核定使用的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二在此部分服务上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情形。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博彩、游戏”属于在中国不予接受的服务项目,申请商标在该项服务上的注册申请已违反《商标法》第二十二条之规定。
      在第42类服务上,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三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在第43类服务上,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四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区别,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全部复审服务与引证商标十五核定使用的服务构成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在字母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十五同时在上述服务上使用,易使消费者混淆,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另,商标评审案件遵循个案审查原则,申请人所述其他商标注册情况与本案事实情况不同,不能成为本案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二条、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24类全部复审商品、第42、43类全部复审服务、第35类“寻找赞助,烹饪产品零售服务”和第41类“教育;提供培训;有关烹饪、酒店、餐饮和美食、糕点以及室内装饰和布置领域的机构和教育服务、研究所和学校;娱乐;娱乐或教育信息;休闲服务;学校(教育);文体活动;演出座位预订;组织演出;提供卡拉OK服务;音乐厅;游乐园;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博彩、游戏;马戏场;迪斯科舞厅;组织教育或娱乐竞赛;组织选美竞赛、烹饪竞赛;组织和安排学术讨论会、报告会、大会;组织文化或教育展览;为业余爱好者和专业人士组织专家讨论会、实践培训(示范);在计算机网络上提供在线游戏”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11、16、21、29、30、32类全部复审商品、第35、41类其余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核准。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