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国际注册第1457341号“DYNA Instrument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686号
申请人:DYNA INSTRUMENTS GMBH
委托代理人:北京康信知识产权代理有限责任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国际注册第1457341号“DYNA Instrument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为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677837号商标、第13935846号商标、第13107523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二、三)整体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和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一、二、三均处于撤销三年不使用程序中,要求暂缓审理本案。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经审理查明:至本案审理之时,引证商标一、二、三均为有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在第9类指定使用的灰尘测量仪、粉尘测量仪用软件等全部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核定使用的测量仪器、数据处理设备等商品属于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共同使用在上述商品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在第42类指定使用的散装物料测量和调节用装置和仪器的开发和建造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计算机软件咨询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第9类全部复审商品上、第42类全部复审服务上在中国的领土延伸保护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