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5519357号“极光TV”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683号
申请人:腾讯科技(深圳)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5519357号“极光TV”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经过使用,已具有一定知名度,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7797662号商标、第12792850号商标、第3360141号商标、第31917064号商标、第33295256号商标、第35027224号商标、第34076111号商标、第31924498号商标、第10011261号商标、第31917065号商标、第31940257号商标、第35420314号商标、第35189888号商标(以下分别称引证商标一至十三)在整体外观、含义等方面区别明显,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经申请人查询与本案类似商标已获准注册。综上,请求准予申请商标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决定书为主要证据。
经审理查明:引证商标二、四、十、十一的状态虽不确定,但对本案审理结论并无影响。
引证商标五、六、十二、十三的注册申请均已被我局驳回,现驳回决定均已生效,该商标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七核定使用的玩具出租等服务不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至十一在文字构成及呼叫、含义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流动图书馆、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至十一核定使用的提供在线电子出版物(非下载)、培训、安排和组织会议、教育、出借书籍的图书馆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至十一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获得可与引证商标一至四、八至十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商标评审遵循个案审理原则,申请人所称其他商标的注册情况不能够成为本案申请商标核准注册的当然理由。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丽红
张旭
马媛媛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