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8712689号“慧云物联HUIYUNTC”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051号
申请人:广州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智客联合知识产权代理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8712689号“慧云物联HUIYUNTC”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系申请人根据自身行业属性和经营理念精心设计而成,具有较强的显著性和独创性,其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9145814号“慧云”商标、第30966255号“慧云网安 HUIYUN H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外观、呼叫、含义等方面差异明显,未构成近似商标,共存使用不会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申请商标经过申请人长期的宣传和使用,已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和影响力,已与申请人建立了唯一对应的关系。申请人请求初步审定申请商标的注册申请。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的使用宣传证据(复印件)。
经复审查明:引证商标二的注册申请已被依法予以驳回,驳回复审决定书已生效。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计算机出租;计算机软件设计务”等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计算机软件设计”等服务在服务的内容、方式、目的、对象等方面相近,属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汉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若共存于同一种或者类似服务上,易造成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已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所规定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否定混淆和误认存在的可能性。鉴于引证商标二已被驳回,其已不构成申请商标的在先商标权利障碍。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托娅
孙萍
张静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