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80368号“好物之家”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588号
申请人:深圳市海度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郑州八戒知产云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480368号“好物之家”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595791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10151652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763625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近似商标。引证商标二已被提起撤销三年不使用申请,请求待裁定结果后再审理本案。引证商标三已被驳回注册申请,不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权利障碍。申请人已将申请商标投入宣传使用,并不会造成相关消费者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误认。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人店铺信息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查明:
1、引证商标二因连续三年停止使用已被我局撤销,撤销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在先权利障碍。
2、引证商标三的注册申请已被我局驳回,驳回决定现已生效。该商标已不构成申请商标获准初步审定的权利障碍。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文字构成及呼叫上相近,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若共同使用在市场营销等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