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_“MEGABLEU及图”商标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19401481号“MEGABLEU及图”商标

    无效宣告请求裁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04941号

       

      申请人:梅格布鲁设计公司;梅格瑞特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上海恒方知识产权咨询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桦熹实业香港公司
      国内接收人:谭力
      国内接收人地址:广东省深圳市宝安区华创达怡晖大厦
      
      申请人于2019年07月01日对第19401481号“MEGABLEU及图”商标(以下称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的主要理由:一、申请人梅格瑞特有限公司是世界知名的玩具公司,儿童玩具“MEGABLEU”在玩具行业取得极高知名度,其儿童玩具主要由申请人梅格布鲁设计公司负责设计,申请人梅格瑞特有限公司负责产品运营。申请人“MEGABLEU”品牌经宣传使用,已成为儿童玩具领域高品质的代名词,申请人商标已在法国、欧盟、澳大利亚等多个国家和地区申请注册。二、争议商标构成对申请人在先知名商标的抄袭和摹仿,损害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权利,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侵犯申请人对“MEGABLEU”享有的在先著作权、在先商号权、在先域名权,违反《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四、被申请人与申请人处于同一领域,其注册的三件商标均与申请人在先、知名的的商标构成相同或近似,被申请人的行为恶意明显,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恶意攀附他人声誉、抢注知名度较高的商标,扰乱正常的市场经济秩序和良好的商标管理秩序,误导消费者,具有不良影响,违反了《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综上,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称《商标法》)第四条第一款、第七条第一款、第九条第一款、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第三十二条、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第四十五条第一款等的规定,应宣告无效。
      申请人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申请人在法国、欧盟及WIPO等多个国家地区的在先商标权利档案及中文摘译;申请人自2002年至今的部分产品目录;部分杂志宣传照片;产品外包装;检测报告;申请人部分在香港销售的发票;申请人使用著作权作品产品在亚马逊上的销售记录;人民网《恶意抢注商标 依法驳回没商量》的文章等证据。
      被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未予答辩。
      经审理查明:争议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16年3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并于2018年3月14日获准注册在第28类“玩具”等商品上,商标专用期至2027年4月27日。
      以上事实由商标档案及在案证据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本案中,由我局查明事实可知,争议商标获准注册日期早于2019年11月1日,晚于2014年5月1日,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实体问题应适用2013年《商标法》,本案的相关程序问题适用《商标法》,因此申请人对争议商标提出无效宣告请求符合法定程序。
      《商标法》第四条、第七条、第九条等有关规定已体现在2013年《商标法》的相关条款中。根据当事人的理由、事实和请求,本案的焦点问题为:一、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侵犯申请人在先商号权、在先著作权、在先域名权,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二、争议商标是否构成对申请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抢注,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的规定;三、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四、争议商标的注册是否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的规定。
      一、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商号权是指将他人在先具有一定知名度的商号注册为商标损害在先权利人利益的情形。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列表、产品目录、外包装图片、杂志宣传照、检测报告、形式发票等证据均为外文证据,未附有有效的翻译文本;亚马逊中国页面显示产品上架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人民网《恶意抢注商标 依法驳回没商量》的文章等证据与本案无关。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类似的行业内,申请人在中国大陆地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相近的商号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申请人关于争议商标侵犯其商号权的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的保护“在先权利”的规定具体到著作权是指,未经著作权人的许可,将他人享有著作权的作品申请注册商标,应认定为对他人在先著作权的侵犯。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其主张享有著作权的“MEGABLEU及图”图文组合标志的著作权归属问题,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申请人主张争议商标的注册侵犯其在先域名权,但依其提交的域名完整注册信息打印页等证据尚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侵犯其域名权益,故申请人该项主张,我局不予支持。
      二、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所指“他人在先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之情形系指在中国已经使用并为一定地域范围内相关公众所知晓的未注册商标。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多份证据为外文证据,未附有有效的翻译文本;亚马逊中国页面显示产品上架时间晚于争议商标申请注册日;人民网《恶意抢注商标 依法驳回没商量》的文章等证据与本案无关。故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在争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在与争议商标指定使用商品相同或类似商品上,申请人使用与争议商标相同或近似的未注册商标并达到有一定影响的程度。故争议商标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三十二条“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规定。
      三、本案中,申请人提交的在案证据不足以证明争议商标带有欺骗性,容易使公众对商品的质量等特点或者产地产生误认,或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风尚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故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未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和第(八)项的规定。
      四、2013年《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一款所指的“其他不正当手段”,是指以欺骗手段以外的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正当占用公共资源或者以其他方式谋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本案仅涉及争议商标的申请注册是否损害申请人的特定民事权益,不构成上述情形。
      另外,申请人认为争议商标的注册违反2013年《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三十条等的主张,缺乏事实依据,我局不予支持。
      综上,申请人无效宣告理由不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第三款、第四十五条第二款和第四十六条的规定,我局裁定如下:
      争议商标予以维持。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王珊
    李迎生
    徐金艳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