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430583号“布咳乐”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813号
申请人:青岛未来移动医疗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梦知网科技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430583号“布咳乐”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具有较高的显著性和独创性,使用在指定商品上不会引起消费者的混淆误认,不违反《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的规定。申请商标经申请人使用已与申请人产生唯一对应关系。申请人请求我局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布咳乐”与“不咳了”读音相同,指定使用在医用诊断制剂等全部复审商品上,易使消费者对商品的功能、用途等特点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商标法》第十条为禁用性条款,不能通过使用获得注册。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李淑维
张丁萍
李世恒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