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436750号“QING HOTELS”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8610号
申请人:北京美住必成科技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知呱呱科技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部分驳回其第36436750号“QING HOTELS”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是申请人独创,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50817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第26673408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第34207091号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三)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已有类似情形的商标获准注册。申请商标经长期宣传和使用已具有较高的知名度。综上,请求对申请商标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材料等复印件证据。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服务与引证商标三核定使用的服务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故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三未构成《商标法》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均含有“QING”,且整体并未产生可相区分的特定含义,构成近似标识。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技术项目研究、计算机编程等全部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技术研究等服务、引证商标二核定使用的计算机编程等服务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若共同使用在上述服务上,易使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或者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所指的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其他商标注册情形不能成为申请商标获准注册的当然依据。申请人提交的证据尚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经使用已具有与引证商标一、二相区分的显著性。
依照《商标法》第三十条、第三十一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全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马媛媛
张旭
张萌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