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使用_“万宁山”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170505号“万宁山”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86635号

       

      申请人:清原满族自治县新芳食用菌种植专业合作社
      委托代理人:北京金信诚国际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170505号“万宁山”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经复审查明,“万宁山”为辽宁省清原满族自治县境内的一座山名,据此,申请商标“万宁山”整体有别于我国行政区划地名“万宁”,未构成《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二款所指的不得作为商标使用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合议组成员:戴艳
    曹娜
    李娇娜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