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似商标_注册商标_“EATON WORKSHOP”商标驳回复审决定书

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3655188号“EATON WORKSHOP”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4525号

       

      申请人:朗廷酒店国际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邦信阳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3655188号“EATON WORKSHOP”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3903689号“EASTON”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且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分属不同行业领域,共存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二、申请人同意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服务上的复审申请,故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26181749号“EATON Cummins AUTOMATED TRANSMISSION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第26181757号“EATON Cummins AUTOMATED TRANSMISSION TECHNOLOGIES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二、三)不构成申请商标注册的在先权利障碍。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百度百科对申请人及引证商标一所有人的介绍资料等证据。
      经复审查明:1、至本案审理时,引证商标一、二、三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2、申请人放弃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服务上的复审申请,系申请人真实意思表示。据此,关于申请商标在上述服务上的驳回决定生效。我局仅就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除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服务以外其余复审服务上是否应获准初步审定的问题进行审理。
      经复审认为,鉴于申请人申请放弃申请商标在提供在线教育信息服务上的复审申请,因此申请商标在其余复审服务上与引证商标二、三核定使用服务不属于类似服务,未构成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由字母组合“EATON WORKSHOP”构成,鉴于“WORKSHOP”(可译为“工场;车间”)作为商标注册使用显著性较弱,故申请商标的显著识别部分为“EATON”,与引证商标一“EASTON”在字母构成、呼叫及视觉效果等方面相近,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俱乐部服务(娱乐或教育)、提供娱乐设施、娱乐机器和设备出租、语言翻译、除广告片外的影片制作、音乐制作、视频制作、广播电视节目制作、电影胶片的分配(发行)、娱乐信息、提供在线音乐(非下载)、通过网站提供娱乐信息、摄影报道、通过视频点播传输提供电视节目(不可下载)、无线电文娱节目、电视文娱节目、娱乐服务与引证商标一核定使用的节目制作等属于同一种或类似服务,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服务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在上述服务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人与引证商标一所有人分属不同行业领域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构成同一种或类似服务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服务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