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6107793号“非凡视觉”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995号
申请人:徐文斌
委托代理人:重庆猪八戒知识产权服务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6107793号“非凡视觉”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一、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1229046号“非凡FIAMM”商标、第5457662号“非凡电力及图”商标、第9000103号“非凡FIAMM”商标、第9000109号“非凡”商标、第4974023号“非凡布艺及图”商标、第22532001号“非凡整理师”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至六)未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二、引证商标四处于无效宣告程序中,其权利处于不确定的状态,请求暂缓审理本案。三、引证商标并未进行积极使用,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较大差异,共存不会导致混淆和误认。综上,申请商标应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信息证据。
经复审查明:1、引证商标五专用期至2019年9月27日,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所有人未提出续展申请。
2、引证商标四在无效宣告程序中被维持,故至本案审理时,该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3、至本案审理时,其余引证商标为有效在先注册商标。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由文字组合“非凡视觉”构成,与引证商标一、三显著识别文字及引证商标四“非凡”、引证商标二、六文字“非凡电力”、“非凡整理师”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相近,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已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指定使用的光学玻璃等商品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核定使用的光学测量仪器等商品属于同一种或类似商品,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在上述商品上共存于市场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产生混淆和误认。因此,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另,鉴于申请人针对申请商标的复审申请已被全部驳回,故引证商标五的状态对本案已不会发生实质性影响,我局对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五是否构成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不再予以评述。
申请人与各引证商标所有人所处地缘具有较大差异的理由不影响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三、四、六构成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条和第三十四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在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赵爽
李钊
刘辰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