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6066024号“tu rui 途瑞”商标
撤销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110993号
申请人(原撤销申请人):张玲
委托代理人:芜湖皖江知识产权运营中心有限公司
被申请人(原撤销被申请人):郑州立韬广告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北京集佳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因第6066024号“tu rui 途瑞”商标(以下称复审商标)撤销一案,不服我局商标撤三字[2019]第Y002942号决定,于2019年03月19日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我局决定认为,被申请人提交的复审商标使用证据有效,可以证明其在2015年5月17日至2018年5月16日期间(以下称指定期间)在运输、停车场、旅行陪伴、观光旅游、安排游览、交通信息、安排游艇旅行、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部分服务上使用了复审商标,申请人撤销理由不成立,复审商标核定使用在前述服务上的注册不予撤销。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经市场调查,被申请人从未在运输、旅行陪伴等服务上使用过复审商标。被申请人仅仅是一个广告设计公司,从事的均是广告业务。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我局向被申请人寄送的答辩通知书及所附申请人复审理由副本被邮局退回,我局于2019年8月6日通过第1658期《商标公告》进行了公告送达,被申请人委托阎伟在公告期内已领取答辩通知等材料。
被申请人答辩的主要理由:被申请人一直持续不断地使用复审商标,经使用,复审商标具有一定知名度。综上,请求维持复审商标的注册。
被申请人向我局提交了以下主要证据(以复印件形式):1、商标许可证明;2、团队出境旅游合同及发票;3、宣传使用图片。
我局将被申请人的答辩理由书及所附相关证据材料副本寄送申请人,申请人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如下主要质证意见:一、双方并未就复审商标申请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备案。二、申请人对被申请人证据的真实性及关联性不予认可。综上,请求撤销复审商标的注册。
经对比查证,被申请人在撤销连续三年不使用注册商标阶段提交的使用证据与被申请人复审阶段提交的证据一致。
经复审查明:复审商标由被申请人于2007年5月23日提出注册申请,2010年5月14日取得注册,核定使用在第39类运输、旅行陪伴等服务上,注册商标专用期至2020年5月13日止。
以上事实有商标档案予以佐证。
我局认为,鉴于本案撤销三年不使用指定期间处于2013年《商标法》施行期间,根据法不溯及既往的原则,故本案实体问题适用2013年《商标法》,程序问题适用2019年《商标法》。
根据当事人的事实和理由,本案焦点问题为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在第39类运输、停车场、旅行陪伴、观光旅游、安排游览、交通信息、安排游艇旅行、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八项部分复审服务上是否进行了商标法意义上的使用。商标的使用是指商标的商业使用,包括将商标用于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以及商品交易文书上,或者将商标用于广告宣传、展览以及其他商业活动中。商标使用的证据材料包括商标所有人的使用证据和商标被许可人的使用证据。本案中,被申请人提交的证据1《商标许可证明》可以证明被申请人已将复审商标许可给河南省世界行旅行社有限公司(以下称被许可人)使用,同时证据2所附合同及发票可以证明复审商标被许可人于指定期间内实际使用了复审商标。结合被申请人提交的带有复审商标标识的宣传使用图片,可以形成一个相互印证的证据链,由此可以证明,在申请人请求撤销复审商标之日前三年内,亦即指定期间,被申请人通过与被许可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的方式,许可被许可人在复审商标服务上使用复审商标,被许可人则通过销售的方式在其商业活动中具有在“旅游”服务上实际使用复审商标的事实。鉴于复审商标核定使用的旅行陪伴、观光旅游、安排游览、安排游艇旅行、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五项服务与“旅游”服务本质上属于同一种服务,故复审商标在前述五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应予以维持。另,在案证据未能形成基本的证据链证明复审商标于指定期间内在第39类运输、停车场、交通信息三项复审服务上进行了具有商标法意义上的实际使用。
依照2013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二款、2019年《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五十四条、第五十五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六十八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复审商标在旅行陪伴、观光旅游、安排游览、安排游艇旅行、旅行社(不包括预定旅馆)五项复审服务上的注册予以维持,在运输、停车场、交通信息三项复审服务上予以撤销。
当事人如不服本决定,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并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爽
王燕
李艳燕
2020年04月22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