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间:2020-08-08
关于第37062126号“楚鱼圆”商标
驳回复审决定书
商评字[2020]第0000093719号
申请人:武汉珍满意营销管理有限公司
委托代理人:武汉中和商知识产权代理有限公司
申请人对我局驳回其第37062126号“楚鱼圆”商标(以下称申请商标)注册申请不服,向我局申请复审。我局予以受理,现已审理终结。
申请人复审的主要理由:申请商标与驳回决定中引证的第7871462号“楚品鲜及图”商标、第10831628号“楚纯及图”商标(以下称引证商标一、二)在构成要素、呼叫、含义等方面存在明显差异,未构成使用在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申请商标的注册和使用不带有欺骗性,不会使消费者对商品产生误认,未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所指情形。综上,申请商标的注册符合相关法律的规定,请求核准申请商标的注册。
申请人在复审程序中提交了申请商标使用宣传及知名度证据材料;相关判决。
经复审认为,申请商标引证商标一、二在文字构成、呼叫等方面存在一定差异,整体尚可区分,未构成近似商标。申请商标与引证商标一、二未构成使用在同一种或者类似商品上的近似商标。
申请商标含“鱼圆”,使用在“肉汤;猪肉食品;肉汤浓缩汁;肉;浓肉汁;食用动物骨髓;猪肉”商品上,易使消费者产生误认,已构成《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规定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之情形。申请人提交的证据不足以证明申请商标使用在上述商品上具有可注册性。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七)项、第二十八条、第三十条、第三十四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我局决定如下:
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肉汤;猪肉食品;肉汤浓缩汁;肉;浓肉汁;食用动物骨髓;猪肉”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驳回,申请商标指定使用在其余复审商品上的注册申请予以初步审定。
申请人对本决定不服,可以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三十日内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起诉,在向法院递交起诉状的同时或者至迟十五日内将该起诉状副本抄送或者另行书面告知我局。
合议组成员:张玲
徐鲁寅
胡振林
2020年04月22日